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体制、机制建设,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》以及《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为学院专家代表组成的最高学术机构,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、审议、评定和咨询等职权。
第三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、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,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、机制和规范,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。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,尊重学术自由与平等,鼓励学术创新和发展,提高学术质量;应当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地履行职责,保障教师、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。
第二章 组成规则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遵守宪法法律,学术端正,治学严谨,公道正派;
(二)学术造诣高,成果丰富,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;
(三)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,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,能够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履行职责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,且学科、专业覆盖学院各领域。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后提交教师大会选举产生。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4年,届中可以成员变化更新1/3左右的委员。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(客座教授)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学术委员会。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1名,秘书1名。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,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,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。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换届与学校的中层管理人员换届同步进行。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,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,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:
(一)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(二) 工作变动离开学院得;
(二)因身体、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;
(三)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;
(四)有违法、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;
(五)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第三章 职责权限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、信息等;
(二)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;
(三)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、独立地发表意见,讨论、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;
(四)对院内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,实施监督;
(五)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遵守学术规范、恪守学术道德;
(二)遵守学校及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,坚守学术判断,公正履行职责;
(三)勤勉尽职,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;
(四)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二条 学院内下列事务决策前,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,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:
(一)学科、科研发展规划,以及科学研究、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;
(二)对学院引进人才进行学术评价和审定;
(三)对重大科研立项、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岗位聘任进行评审推荐;
(四)对各类科研作品评奖、各种优秀人才选拔进行评审推荐;
(五)对学术成果的评定、学术争议的处理事项;
(六)学院内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。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,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,裁决学术纠纷,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。
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遵守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保密义务。
第四章 议事规则
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,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。根据工作需要,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,或者1/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,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。
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/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。
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。经与会1/3以上委员同意,可以临时增加议题。
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/3以上同意,方可通过。网络讨论和电子投票采取同样规则。
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,设立旁听席,允许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。
学术委员会做出的重要决定应当予以公示,并设置异议期。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,经1/3以上委员同意,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。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章程授权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附录:第一届学术委员会成员
主任委员:于飞
副主任委员:王海文
委 员:王天力 王娟 李南 刘春明 刘春怡 刘海东 姜春红(以姓氏笔画为序)
秘 书:韩玉